机械工业食品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细则》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商贸、监督检验、认证认可等方面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的作用,广泛开展食品机械行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成立“机械工业食品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
第三条 标委会是食品机械行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食品机械行业标准化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食品机械行业标准化归口工作。
第四条标委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食品机械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组织制订食品机械行业范围内的标准体系表,提出食品机械行业标准规划、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上级批准的计划和标委会的工作安排,组织食品机械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食品机械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组织食品机械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培训工作,推动标准的有效实施;对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负责标准评奖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 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等工作中,承担食品机械行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承担食品机械行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可面向社会开展食品机械行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食品机械行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协助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为企业的国内外贸易活动提供相关的标准资料或质量方面的背景材料。
第十二条 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食品机械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标委会由食品机械行业相关企业、科研院所、检测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方面选派的专家组成。每届标委会委员任期为5年,标委会的组成方案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标委会设委员40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5人。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3人。
第十五条 标委会委员应熟悉本专业技术工作、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其中,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经协商一致),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委员由本专业热爱标准化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推荐,经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颁发聘书,委员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标委会的主要事情向有关管理部门通报。主任委员应指导秘书处履行其职责。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标委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委员应代表所在单位积极参加标委会的工作(如征求意见、标准审查等),标委会委员如不履行职责,无故连续两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或经常不参加标委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标委会提出调整或解聘建议,经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查批准。委员如需增补、更换,由秘书处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核、批准并颁发聘书。对于单位委员,如果委员离开了所在的单位,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原单位可提出更换委员或退出标委会的申请,由秘书处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批准。
第十八条 标委会设专家委员会,聘任委员5~8名,由标委会聘任食品机械领域享有盛誉的专家或学者担任,任期5年,专家委员会负责为标委会战略规划、管理体制、重大标准研究项目等重点事项提供咨询和决策建议,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 标委会设观察员3~8名,由标委会聘任熟悉本专业技术工作、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任期5年,观察员可以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
第二十条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标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标准化工作(包括标准立项、征求意见、审查、报批以及年度工作总结等),同时接受挂靠单位的指导。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挂靠单位的工作计划,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标委会秘书处挂靠在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简称中国农机院),秘书处的印章由上级主管部门颁发。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或修订食品机械标准体系表以及发展规划,提出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后列入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根据上级下达的计划,组织标准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起草组)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标准起草组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编制说明),分送标委会有关委员以及相关科研、生产单位及用户征求意见,并刊登在相关网站或刊物上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征求的意见经汇总处理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标委会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提交全体委员审查,标准审查形式为会审或函审,审查形式由秘书处决定。审查结果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第二十五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起草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标委会秘书处。起草组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 标准报批稿经标委会秘书处复核人员复核后,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上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由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布。
第二十七条 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以及商讨其他有关事宜等。根据需要,标委会应每年向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年报。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八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其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补助经费;
2、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所在单位提供的补助经费;
3、委员和单位委员交纳的费用;4、开展食品机械标准化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5、有关方面对食品机械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含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集资)。
第二十九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标委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2、向委员和单位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标准编写、审查费,出版物编辑、国外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4、秘书处办公用品、消耗物品等日常费用。
第三十条 制修订行业标准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通常由标准项目提出单位予以解决。
第三十一条 标委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标委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标委会经费管理人员提出,由标委会秘书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标委会代号为CMIF/TC 14。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机械工业食品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