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标委会)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和管理,在工业和信息化相关专业领域内承担行业标准起草、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行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责分工】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行业标委会的规划、组建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标委会,为行业标委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四条 【行业标委会职责】行业标委会开展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充分协商原则,在所属专业领域内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提出所属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研究编制所属专业领域标准体系,管理下设的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标委会);
(二)根据行业管理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提出所属专业领域制定、修订行业标准的项目建议,负责所属专业领域行业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复审、修订,以及行业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
(三)组织开展所属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四)开展所属专业领域行业标准的宣传和培训,行业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和行业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五)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承担归口行业标准的解释工作,并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初审机构】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和标准化专业机构等(以下统称初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行业标委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标委会构成】行业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不少于25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一般不超过5名。来自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一般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行业标委会担任委员。
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七条 【委员条件】行业标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够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和义务;
(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中任职,并经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五)行业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委员职责】行业标委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行业标委会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时参加行业标准技术审查和行业标准复审,按时参加行业标委会年会等工作会议,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三)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监督行业标委会经费的使用,及时反馈行业标委会归口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
(四)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及行业标委会组织的培训;
(五)承担行业标委会职责范围内和行业标委会章程规定的相关工作。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行业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九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条件】行业标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熟悉行业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五)能够公正履行职责,兼顾各方利益。
第十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职责】主任委员负责行业标委会全面工作,负责签发会议决议、行业标准报批文件等行业标委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会议决议、行业标准报批文件等行业标委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履行职责,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
第十一条 【秘书处条件】行业标委会设秘书处,负责行业标委会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四)有标准化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秘书处职责】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一般不超过5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一般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行业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秘书处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的,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 【顾问和观察员】根据工作需要,行业标委会可以聘任顾问,设观察员。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无表决权。观察员可以获得行业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观察员条件由行业标委会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联络员】专业领域关联的行业标委会之间应当互派联络员,协调跨领域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行业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行业标委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行业标委会工作要求】行业标委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行业标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行业标委会召开会议时,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行业标委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十六条 【全体委员审议事项】下列事项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行业标委会审议表决:
(一)行业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
(二)所属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立项建议,行业标准送审稿;
(三)行业标委会委员增补和调整建议,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四)分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分标委会的决议;
(五)行业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十七条 【分标委会委员构成】分标委会委员不少于15名,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一般各不超过3名。
第三章 组建、换届和调整
第十八条 【组建条件】组建行业标委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领域,满足工业和信息化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
(二)标准化业务范围明晰,原则上与已有的行业标委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无明显交叉;
(三)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需求;
(四)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标准化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第十九条 【筹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下简称筹建单位)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筹建行业标委会的申请。筹建单位应当根据行业管理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形成筹建申请材料,说明行业标委会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业务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筹建单位将筹建申请材料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条 【筹建公开征求意见、评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筹建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研究,审查认为满足组建条件的,将行业标委会的名称、业务范围、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决定是否准予筹建。
第二十一条 【组建方案】准予筹建的,筹建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行业标委会组建方案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方案包括下列材料:
(一)行业标委会基本信息表,行业标委会委员名单和委员登记表;
(二)行业标委会章程草案,内容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
(三)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四)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支持措施,近期工作计划等;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不能如期报送组建方案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延期组建申请。逾期未报送组建方案且未提交延期组建申请的,取消筹建。
第二十二条 【组建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组建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将组建方案中的委员名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公布成立。
第二十三条 【组建分标委会】行业标委会组建分标委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务范围明晰,并在所属行业标委会业务范围内;
(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具体的工作任务;组建分标委会,应当由行业标委会表决通过后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并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公布成立分标委会。
第二十四条 【组建行业标准化工作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领域暂不具备组建行业标委会或者分标委会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成立行业标准化工作组,开展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等工作。行业标准化工作组成立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组织评估。具备组建行业标委会或者分标委会条件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组建。
第二十五条 【组织编号】行业标委会、分标委会、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顺序编号,分别为MIIT/TC×××、MIIT/TC×××/SC××、MIIT/SWG×××。
第二十六条 【换届程序】行业标委会每届任期5年。行业标委会秘书处应当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公开征集委员,提出换届方案报送筹建单位。筹建单位应当对换届方案进行审核,并于行业标委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将换届方案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换届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将换届方案中的委员名单、秘书处承担单位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予以换届。不满足要求的,由相关单位对换届方案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调整程序】行业标委会委员任期内,涉及调整主任委员、秘书长的,或者年度调整委员人数超过委员总数1/5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委员调整,由行业标委会将调整建议报送对应初审机构,初审机构审查通过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通过后予以调整。
根据工作需要,行业标委会筹建单位、行业标委会可以向对应初审机构提出调整名称、业务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或者注销行业标委会等建议,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通过后予以调整、注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总体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对行业标委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考核评估】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对行业标委会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行业标委会应当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 【内部监督】行业标委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加强自律管理,接受社会监督。行业标委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不得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行业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行业标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行业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印章管理】行业标委会印章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由行业标委会秘书处管理。行业标委会撤销、变更名称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原印章交还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行业标委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所属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事项。印章使用应当经行业标委会主任委员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行业标委会印章不得用于行业标委会职责范围以外事项。
第三十二条 【责令整改】行业标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计划完成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和复审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行业标准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
(三)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表决程序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
(五)对分标委会管理不规范的;
(六)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整改期满后仍不满足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视情况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对行业标委会进行重新组建或者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 【重新组建或撤销】行业标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重新组建或者予以撤销:
(一)排斥相关方参与行业标准制修订活动、为少数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公平公正的;
(二)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长期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调整秘书处】行业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一)因秘书处原因致使行业标委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为本单位或者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行业标委会经费,逾期未改正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撤销委员资格】行业标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标委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委员资格:
(一)未履行本办法和行业标委会章程规定职责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行业标委会活动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对行业标委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安排调整】在行业标委会整改或者重新组建期间,不安排新的行业标准项目。被撤销的行业标委会承担的相关标准化工作可以并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其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三十八条 【行业标准化工作组和分标委会】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行业标准化工作组和分标委会的工作职责、组织机构、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参照行业标委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全国标委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委托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所属专业领域的行业标准化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受委托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所属专业领域的行业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和行业管理需要,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受委托事宜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十条 【材料式样和内容】本办法规定的材料样式和内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公布和调整。
第四十一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XX月XX日起施行。